李沧区商品条形码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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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商品条形码怎么查询?

作者:青岛康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1 08:11:49

二维条形码最早发明于日本。它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它具有青岛条形码技术的一些共性: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青岛条形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青岛条形码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已受到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将成为我国条码应用面最广泛的一个领域。因此,各个方面都十分重视条码技术在这一领域中的应用。全面推广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是不用置疑的。因为它是目前国际上对商品流通进行管理的一种最先进的管理方法。要使我国的商业与国际接轨,必须大力推广并普及条形码技术在我国的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

一、条码应用的基础工作

无论在那一个领域中使用条码技术,首先必须实现计算机管理,然后才谈得上条码技术的应用)在商品流通管理中使用条码技术也不例外,就是首先要在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零售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全国大力推广商业自动化,也就是说首先要在大、中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这就为实现条码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已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场再实现条码管理仅仅是一步之遥,但却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场,包括超市和连锁店等,一定要做到“单品”管理,才能实现条码管理。对于每一种商品,根据其属性和特征,按照一定的规则,必须编制“后台码”,这是计算机管理所必须的基础工作。在“后台码”中,通常包括了商品大类、中类、小类、供应商、所属柜组、质料、尺码、颜色、品牌等内容,依靠计算机按“后台码”来进行统计和分析工作。只要将供销售和盘点等之用的“前台码”换成条码,利用条码阅读设备,就可实现商品的条码管理。必须指出的是“前台码”和“后台码”不可混为一谈。“后台码”通常长达到20位字符以上,因此不可用作前台操作码。反之,前台操作码不可能太长,通常不超过13位,不足以完全表示商品的属性和特征等内容。

二、如何使用商品上已有的条码

一般来说,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上的条码都比较符合规范,可以直接使用。但国内商品上的条码由于种种原因。不符合规范条码、重码等现象累有发生,由于印刷的原因或条码颜色褡配不当使条码阅读器无法阅读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在使用条码扫描销售商品前,必须对一种商品的条码进行仔细的检查。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用条码阅读器对每一种商品进行扫描,剔除重码或无法读出的条码,并对该类商品重新贴上由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看起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如果工作没有做好,就会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甚至会造成某些商品无法使用条码扫描销售。

鉴于国内商品上的条形码累累出现的问题,我们建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各地分中心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各地的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国内商品上不符合要求的条码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推广应用。

三、店内码的使用和制作

在国外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无论商品上原来有无条码,一律使用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另一种做法是充分利用商品上原有的条码,对没有条码的商品才标上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在国内已推广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也不外乎这二种情况。前一种做法基本上是中高档商场或专卖店,后一种做法基本上是所有超市和连锁店,因为商品价值较低、商品销售量大,全部使用店内码会增加商品的成本,从而不利于超市和连锁店的商品销售。当然,后一种做法对所有商场也都是适用的。而全部使用“店内码”的好处是可以根据用户自己对管理商品的要求来编制“店内码”,从而达到用户自己的管理要求。另一个好处是可以采用流水作业自动生成店内码,提高了条码制作效率。

“店内码”的编制,应按照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规定来进行。有些用户还不知道“店内码”的编制规定,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以宣传和普及。制作“店内码”必须配置专用条码打印机,最好是采用能与计算机接口的条码打印机,可以通过预先编制好的程序来制作所需的“店内码”。从而减少人工输入的差错,并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如果用户全部使用“店内码”,则可通过POS系统中的应用程序采用流水作业法自动生成店内码,使条码制作更方便、更省力,效率更高。

四、关于条码POS系统的设计

应用条码的POS系统设计与一般POS系统的设计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条码作前台码,并通过条码阅读器来自动阅读条码,避免由人工输入前合码时的差错,并提高了输入速度、和工作效率,特别对超市其效益更为突出,可以大大减少顾客购物结算的等候时候。

对于条码阅读器的选择,在大、中型百货商场、零售店、专卖店等以选择手持式条码阅读器为宜,而在超市则以选择激光平合式条码阅读器为宜。

条码阅读器与收款机、计算机的接口通常分为键盘仿真输入和串口输入二种。在应用程序编程时,只要注意到采用什么接口,编程是不困难的。

因此,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厦、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零售店等应不失时机地推广应用条码管理,而对于没有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业企业,可在设计计算机管理信息时一并考虑使用条码管理,其实使用条码管理并不神秘,也不困难。

五、条码应用与经营管理模式

条形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不仅可以避免差错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条码技术不仅可用于商品销售,而且可用于库存管理和柜存管理。利用便携式数据采集器,通过条码阅读器扫描,可快速、准确地进行库存和柜存盘点,然后送入POS系统,与PO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较后产生盘盈、盘亏表。如果采用手工进行库存和柜存的盘点。不仅费工、费时,而且不易盘准,容易产生差错。因此,使用条码进行柜存和库存管理是实现仓库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条码技术在商品扫描销售中的应用还促进了销售管理模式的改变,如大型百货商场超市,摒弃了由顾客到收款台付款的传统管理模式,改由营业员代顾客到收款台付款,营业员或凭商品、或凭条码标鉴到收款台去扫描条码,收款员同时扫描营业员的工号条码。这样就废除了营业员开小票、收款员需输入营业员工号等烦琐做法,使顾客真正体会到自己是“皇上”。推广使用条形码管理,可以使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条形码是由一组宽窄不等、黑白相间的平行线条按特定格式与间距组合起来的符号,通常印在商品或印刷品上,可以代替各种文字信息,并能通过光电读出装置,随时读取数据。

EAN青岛条形码系统由条码符号本身、条码识读装置、接口以及计算机组成,完成商品信息的输入和输出。条码识读的符号有两种,条码符号为长方形线条图形,光学扫描器的信息读出主要就是对这些条码符号进行阅读和识别。

数字符号是在线条外的数字和字母,包括0~9数字,A~Z字母,可直接为肉眼所识别,一般以8位到16位,码制不同,位数也不一样。条形码线条的排列、宽度及线数由各使用厂商自行规定,决定编码的含义。一般在其两端均有始读、终读的记号,有的还在条线下面印有数字,可以直接识别或用光学文字读取机解读,因而也能进行商品计数、统计和管理工作。

凡维条码条码系统的识读性能如何,也就是说条码系统能否正常使用,主要取决于系统的识读能力和条码的印刷质量。条码作为一种编码信息,它是人和计算机通话联系的一种特定语言。条码中黑白粗细相间的线条符号,粗的黑线条在计算机中作为1,细的黑线条表示0,通过辑逻转换,可表示成0~9的阿拉伯数字和数组,因此必须要有一种阅读装置配合使用才能识读。

阅读系统主要包括扫描器和译码器。扫描器是直接接触条码读入信号的部件,它由光发射器、光电检测器和光学镜片组成,能以极快的速度阅读由条形码缩写成的信息。

扫描时,从光发射器中发出的光束照在条码上时,光电检测器根据光束从条形码上反射回来的光强度作为回应,当扫描光点扫到白纸面上或处于两条黑线之间的空白处时,反射光强,检测器输出一个大电流;当扫描至黑线条中时,反射光弱,检测器输出小电流,并根据黑线宽度作出时间长短不同的响应,随着条形码明暗的变化转变为大小不同的电流信号,经过放大后输送到译码器中去。

通过译码器将信号翻译成数据,进行局部的检验和显示,并和键盘连接并送往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所以,条形码的印刷质量如何,关系到能否正常识读。墨色均匀一致,版面不脏不糊,条线清晰无断划,是条形码印刷的基本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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