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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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青岛康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1 08:27:43

药品包装上的青岛条码应用

应用背景:

药物生产商决定要在其维生素添加剂包装上印制的产品标识条形码中加入批号和产品有期,因此他们就需要一种条形码扫描器,以便在将每一标签帖用到包装生产线上的产品中时对其进进行验证。

系统概述:

装瓶后,药瓶将通过贴标机,贴标机将产品的条形码标签贴到药瓶上。安装在贴标签机旁的MS-3阅读条码中包行码含的批号、产品有效期、生产商标识号、产品名和浓度(此例中为维生素)信息。扫描器确认此条形码为可读条且条形码中包含的信息准确无误。除了为生产商提供全面的产品跟踪能力外,该验证系统还具有很强的可靠性,避免了重复记数的可能性。通过主动加入癖好和生产有效期的举措,生产商可符合由单位计量提案而引出的任何附加的PDA章程。

条形码印刷厚度差应控制在0.1mm之内(指空、空白区与条的印刷厚度差)。由于水性印刷机采用了网纹辊传墨技术,是能够达到以上要求的。瓦楞纸板面纸则应采用厚一些的平滑纸张。以防塌陷变形。在用深棕色的箱板纸、牛皮纸作面纸的瓦楞纸板上印刷条形码,无论采用什么颜色都难以识读。

因为条形码的光学特性如反射率、反射密度、PCS值都有规定。空色颜色过深并向条色接近,将降低PCS值,使条形码难以识读。一般来说,条形码的条色宜用深色,空色宜用浅色,避免用红色作条色。因为条形码扫描器光源一般为氦—氖激光、半导体激光或LED,波长在630~780mm之间的红光光源。红光对红光,反射率最高,呈白色。因此,用红色作条色印刷条形码是无法识读的,应引起注意。

条形码最安全的颜色为黑条白空。所以,最好用白板纸作面板,条色用黑色,以满足条形码的光学特性。如果必须在棕色纸板上印刷条形码,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只有在条形码位置预印白底,再印黑条色。在瓦楞纸板上直接印刷条形码对水性油墨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高速水性印刷机进行复合印刷时要具有快干性能,此外,必须解决在高级施胶纸、涂布纸印刷时附着牢度差的问题。此类问题,应和油墨供应商、生产厂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调整树脂、助剂加以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柔性版印刷由于版材柔软,在压力下可能引起变形,从而导致条形码黑条扩宽,又因为条形码方向如果与印版滚筒轴向夹角为零度时,条形码条白部分将扩宽,因此,青岛条码中心在制作柔印条形码胶片时,必须缩窄条形码,这和其它印刷方式是有所区别的。究竟要缩窄(减少)多少才为合适?通常的计算公式为:减少的百分比(BWR)=K÷R×100%。式中R是指印品最终得到的复制长度,K值是一组成比例的常数,由印版厚度来决定。

不同厚度的版材不同的K常数:实际运用中,图文浮雕的高度,印版的贴版方向,印刷压力的大小对BWR都有一定的影响。实验法也是柔印一种常用方法。即作一个精确刻度的照像负片,制一块柔性版,贴版后调整好压力,再开机试印。然后对负片和印品进行精确测量、比较,再算出负片之减少量。在印刷条形码整个过程中,提供原版胶片及校验小批量打样,条码中心所提供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纸箱生产厂同时要做好协助工作。

由纸箱厂自己做胶片是不可取的。尽管有的厂家可能有Barco、ArtPro、CoreDRAW等软件可“生成”条形码,但往往缺少电分机、激光照排机及条形码校验等硬件设备。用通常的打印、扫描、复片、照相会有误差,最好还是请条码中心制作,因为人家来得专业。

与其它印刷方式相比,我们应当明白,在瓦楞纸板上直接印刷条形码是一项新工艺,受制约的因素较多,诸如版材软、纸质较粗糙、瓦楞纸板的状态、印刷压力的变化等等,印刷质量的稳定性较差,质量管理工作也比较困难。但无论如何,这对于纸箱生产厂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课题。只要我们勇于创新,敢于接受挑战,同时抱着严谨的科学态度,耐心进行实验,条形码印刷质量一定会逐步稳定下来。

在使用青岛条码打印软件设计条码标签时,很多用户都会遇到需要设置单排、双排、甚至三排标签纸的情况,那么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设置双排打印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具体的操作步骤:

要想设置双排打印,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黄色齿轮按钮,弹出文档设置对话框,在文档设置对话框-纸张中,可以自定义设置纸张的尺寸,这个需要根据标签纸的实际尺寸来设置。然后在布局中设置标签的行列数,这里设置布局为1行2列。左右边距各为1,上下边距不用设置,勾选标签间距,水平间距为2,垂直间距不用设置,当以上参数设置好之后,条码打印软件会自动计算标签尺寸,标签尺寸不需要勾选。在右边可以预览标签纸的效果。再不设置顺序、页码、区间、光标、画布的情况下直接点击确定即可。点击软件左侧相应的功能按钮,在编辑界面进行编辑。这里以绘制条形码为例。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编辑。

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5,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注意:打印设置中的数据量要设置成双数,不然打印出来就是只有左边的可以打印,右边打印不出来,是空白的。有关打印设置的介绍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中打印设置页面参数详解。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置双排标签纸的相关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软件还支持多种输出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打印。软件操作过程中有什么疑问,可以及时联系条码打印软件的在线人员进行咨询。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青岛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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